宋代的行会组织:官商博弈的结果,同行互利的产物

2026-02-24 01:32:31 5228

第一,信用交易,诚实守信,童叟无欺;第二,原料供应和产品仓贮;第三,统一度量衡标准;第四,行业禁忌和违法犯罪;第五,例外交易。

这些行会章程虽非法令,却对行会组织成员拥有普遍约束力,其强制力不在法令之下,甚至强过官府法令,成员一旦违反行会章程,往往遭同行排斥和唾弃,不得不退出行业经营。

宋代行会的职能和作用

宋代的行会组织既有自身互助合作的性质,又是官府与商人之间的纽带,其职能作用主要包括:

1、加强行业管理,维护行业秩序。

出于对行业管理的需要,宋代官府规定,各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都要按行业登记在册,有关经营人员必须加入所在行业行会组织,否则不能从事该行业的经营,以维护行业秩序。

2、限制和排除竞争,协调行业经济。

宋代行会的指导原则是排除竞争,对内为所有会员提供平等机会,大家抱团取暖,有钱一起赚,不能一家独大;对外为本行业取得垄断地位,限制其他经营者随意进入行业,避免行业盲目扩张。

3、统一商品价格,维护同业利益。

宋代行会负责统一制定货物价格,禁止会员随意降价、打折销售,防止行业陷入低价竞争,损害整体行业利益。宋人吴自牧所著《梦梁录》记录南宋临安府各米铺批发大米就由行头统一制定批发价:

城内外诸铺户,每户专凭行头于米市做价,径发米到各铺出粜。

4、应付官府科配,减轻摊派负担。

现代政府所需物资、服务均实行政府购买,平等交易,但宋代官府需要的物资、劳役都是直接向商人科配摊派,分文不给,成为商人和手工业者的沉重负担。

行会组织成立后,统一负责与官府交涉事宜,可以协调商人与官府的关系,并根据行业内部会员情况,安排不同会员轮流向官府提供物资和劳役,一定程度可以减轻官府对商人的摊派负担。

宋神宗熙宁六年(1073年),开封府肉行行首徐中正提出“乞出免行役钱,更不以肉供诸处”,希望肉行向官府缴纳现钱,不再直接供应肉品,官府经研究批准了肉行的请求,决定实行“免行法”,各行会按月或按季缴纳“免行钱”,不再直接提供物资或劳役,减轻了负担,充分体现出行会组织的作用。

宋代行会组织盛行的原因

唐代经济发达,商业繁荣,虽有行会组织,却只是个别存在,制度也不成熟;宋代则不然,不仅产生了正式的行会组织,还迅速覆盖商业、手工业和几乎全部服务性行业,主要原因如下:

1、城市商业活动空前繁荣的影响。

唐代城市实行严格的坊市制度,坊为居住区,市为商业区,坊市分离,坊门按时启闭,夜间不得从事商业经营,限制了商业发展,商业经营者之间不需要过多联系,也不需要行业互助组织。

宋代打破了坊市制,允许在居民区开设沿街商铺,促进了城市商业经济的空前发展,开封、临安等大都市的繁荣就是这一政策的结果,越来越多的人口涌入城市从事商业、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客观上需要维护行业经营秩序,为行会组织的产生提供了必要前提。

2、官府加强行业管理的需要。

唐代实行坊市制,商业经营者集中于官府指定的商业区,方便官府摊派物资和劳役,但宋代商业活动空前繁荣,商业、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从业者数量极多,零星散布于全城各处,不便摊派。

为加强对分散的商业、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管理,方便物资和劳役摊派,宋代官府下令同行的从业者成立行会组织,一方面由行会组织代表官府对行业进行管理,减轻管理压力;另一方面官府摊派时只需与行会组织的代表行首交涉,无需逐个与从业者打交道,提高工作效率。

3、商业资本强大的结果。

古代有行商坐贾之说,唐代以前的商业注重贩运,行商通过贩运商品的差价获取利润,拥有较大话语权,占据市场主流;而宋代人口急剧增长,城市商业经济空前繁荣,本地同业商人聚集在一起,使得坐贾势力壮大,代替了汉唐以来客商独霸市场的局面,促进了商业资本的强大。

商业资本强大后,为获取稳定利润,倾向于限制行业竞争,排挤压迫外来商人,但本地的豪商巨贾毕竟不是官府,缺乏行政强制权力,而行会组织就成为他们排除和限制竞争的重要手段,通过成立行会组织,制定行会章程,本地商业资本可以实现排除竞争、垄断市场的目的。

4、减轻行会成员负担的需要。

如前所述,宋代商业、手工业者需要承担官府的各项强制摊派任务,负担十分沉重。以肉行为例,卖肉的肉铺需要免费向官府供应肉品,还要出劳力承担官府的劳役,商业、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从业者选择加入行会组织,才能增强与官府博弈的力量,尽量减轻承担的摊派任务。

结语

综上所述,宋代行会组织是适应经济发展、官府管理和行业互利的需要而发展壮大的,它既是官商博弈的结果,也是同行互利的产物,故而拥有充当官商纽带和行业互助组织的双重性质。宋代行会组织的盛行保护和促进了城市工商业的发展,故而被明清延续,产生了深远影响。

参考资料:《宋史》《续资治通鉴长编》《宋会要辑稿》《梦梁录》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