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景名胜协会网站会费管理办法(草案),北京风景名胜协会网站

北京风景名胜协会网站会费管理办法(草案)

2017-08-15 10:32:21922次浏览

北京风景名胜协会网站会费管理办法

(草案)

  北京风景名胜协会网站是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批准的社会团体。为更好的贯彻“服务是第一要误务”的办会宗旨,体现“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协会职能,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文件,结合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来源

  凡经北京风景名胜协会网站批准入会的风景名胜区以及风景名胜区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等协会会员,均应根据本规定,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

二、会费标准及缴纳

  按照《北京风景名胜协会网站章程》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及民政部(民发【2003】95号)文件精神,确定本协会会费标准如下:

  1、会长单位:20000元/年

  2、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4000元/年

  4、理事单位:3000元/年

  5、普通会员单位:2000元/年

三、会费管理

  1、按照《北京风景名胜协会网站财务管理办法》,本协会由财务部负责收取会费,按照国家法律和协会章程规定,对收取的会费进行行政管理、合理支出、正确使用。真正使会费服务会员,服务行业,促使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发展。

  2、协会会员每年6月至10月为当年会费的缴纳期。会员单位因经济效益或其他原因影响纳税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可缓交或缴纳不低于应缴纳会费的50%。连续二年补交会费,经常务理事会讨论,视为自动退会。、

  3、会员交纳的会费由北京市财政局监制、民政部印制的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进行统一管理。

  4、协会财务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执行财务工作的年度审计制度,在每年的理事会上公布财务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

  5、会费可直接到协会交纳,也可汇至工商银行北京学院路支行。

  户名:北京风景名胜协会网站

  账号:0200025509014417679

四、会费执行

  本管理办法经北京风景名胜协会网站第三届会员大会于2015年5月8号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度开始执行。

北京风景名胜协会网站

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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